在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 6 月 8 日的公開會議上,委員們投票通過了一項新的擬議規則制定通知(“通知”),旨在澄清和擴展消費者決定哪些電話或短信受該規則約束的能力。該通知涉及一系列實體提交的未決但未解決的聲明性裁決申請,尋求澄清各種 TCPA 政策。該通知還強調,該機構打算採用具體規則,將先前訂單中包含的 FCC 政策編入法典,以便消費者權利「明確」且易於理解。 該通知涉及的每個領域都可能影響來電者和簡訊發送者的合規計劃,因此該通知提供了一個機會,讓 FCC 在採取新規則之前了解其提案的實際後果。
以「任何合理方式」撤銷同意
FCC在其2015 年聲明性裁決中指出,事先明確同意接收自動撥號或預錄語音電話的消費者可以透過任何合理的方式通知呼叫方或簡訊方撤銷該同意。該通知建議正式採用一項包含此靈活性的規則,並禁止打電話或發送簡訊的各方指定任何專有方式來撤銷同意。擬議規則指出,合理的撤銷方法「通常」包括向消費者「可以合理預期」聯繫到呼叫者的任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送簡訊、語音郵件或電子郵件。 該通知指出使用「STOP」作為一種廣泛認可的撤銷同意的方式,並建議 FCC 採用這樣的假設:此類訊息如果發送,將被視為撤銷同意訊息。如果文字發起者不允許或啟用回應文字功能,則 FCC 建議要求該實體就每個文字提供關於如何撤銷同意的清晰且顯著的揭露。
該通知指出,撤銷同意的「合理」手段
的範圍並非無限,聯邦通信委員會尋求對評論者認為應編入法典的任何限制發表評論。 FCC 建議,如果呼叫者不相信消費者已使用合理的方法來傳達撤銷同意的請求,則應有機會根據具體情況反駁該推定,並尋求對足以證明消費者同意的證據類型發表評論。該通知提供了一個例子——消費者向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提出請求,呼叫者提供證據表明消費者缺乏合理的依據來期望其會收到該請求。該通知詢問 FCC 是否應該認為這種撤銷同意的嘗試實際上並不合理。
履行拒接電話或撤銷請求的時間表
該通知提議要求,來電者必須在收到電話後 24 小時內,尊重公司特定的拒絕來電和撤銷同意的請求(受 TCPA 約束)。如果獲得通過,這將代表FCC 現有 2024 澳洲電報用戶庫 規則的重大變更——在許多情況下,現在要求呼叫者在提出拒絕呼叫請求之日起不超過30 天內的合理時間內尊重拒絕呼叫請求——從而大大改變了FCC 的現有規則。 FCC 詢問 24 小時期限是否合理,或者該機構是否應該要求在收到撤銷後立即兌現,或應用其他時間範圍。
回應撤銷的確認簡訊
FCC在其Soundbite 聲明性裁決中澄清,如果一次性短信確認消費者不再發送進一步短信的請求,如果該短信僅確認選擇退出請求且不包含任何內容,則該短信並不違反TCPA 或FCC 的規則。 該通知指出,將此裁決編入法典將確保簡訊發送者和接收者都了解該選項,並尋求對該提案的評論。
FCC 還建議允許發送者在一次性確認文本中包含澄清請求,前提是發送者在沒有得到消費者肯定答复的情況下停止所有進一步涵蓋的電話和文字。 FCC 澄清稱,在其看來,發送者對確認電話或簡訊沒有回應的情況必須視為撤銷對發送者所有涵 台灣號碼 蓋的電話和簡訊的同意。當接收者已同意從發送者接收多個類別的資訊性訊息時,這是相關的,因為可能存在消費者可能已同意接收的多個類別的資訊性訊息。在這些情況下,撤銷通知對於請求是否適用於所有訊息或僅適用於某些類型的訊息可能不明確。 所提議的澄清請求選項旨在嚴格限於通知接收者要實施的選擇退出請求的範圍,而消費者沒有進一步確認他們希望繼續從發送者接收某些類別的文字。 FCC 正在尋求對此做法的評論。
無論如何,FCC 規定,任何確認短
信都僅限於最終的一次性短信,除非消 費者明確回應他們希望繼續接收來自發送者的某些類別的信息電話或短信。如果沒有這樣的答复,則不允 許再 中国号码 進行有保護的電話或簡訊。 FCC 提議,響應一次性確認請求而發送的任何「停止」文字將不允許文字發送者發送另一次進一步澄清請求。
無線運營商給訂閱者的電話/短信
最後,FCC 重新審視了1992 年的一項先前決定,即無線運營商在向自己的用戶發起自動撥號、人工語音或預先錄製的語音呼叫之前無需獲得同意,
因為此類通信不會向被叫方收取費用
在這項裁決之後,國會修改了 TCPA,授予 FCC 明確的法定權力,可以免除對不向被叫方收費的無線號碼的呼叫的事先明確同意要求,但須遵守 FCC認為保護隱私所必需的條件TCPA賦予的權利。由於此時間安排,FCC 尚未讓無線營運商遵守 FCC 為保護消費者隱私權而採取的條件,這些條件適用於類似情況,即呼叫者已獲得撥打涵蓋電話或向無線網路發送涵蓋文字的豁免。未經事先明確同意的數字。
兩名無線用戶正在提交請願書
請參閱此處和此處),要求澄清在停止此類通訊的請求被無線提供者拒絕後,他們可以撤銷從其無線提供者接收電話和訊息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