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A 集體指控因「原告案件特有的獨特辯護」而受到指控

伊利諾州北區最近澄清,將推定類別定義為「請求停止撥打[他們的]號碼」的「撤銷類別」不滿足規則 23(b)(3) 的主要要求。該備忘錄意見再次強調了 TCPA 級認證過程中個人化同意問題的重要性。

在日)一案中,原告提起了一項推定集體訴訟

並聲稱被告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多次進行“機器人呼叫”,也未能成功據稱,在他要求從通話資料庫中刪除他的號碼後,停止打電話。在審查這項指控時,法院對「有關同意和撤銷的個人事實明顯占主導地位」感到震驚,並駁回了這可以作為集體認證基礎的想法。

毫無疑問,被告從母親那裡收到了原告

的電話號碼,作為緊急聯絡電話,原告的母親向被告租了一輛汽車。當原告的母親沒有按時歸還被告的汽車時,被告多次撥打原告的電話試圖取回租賃的汽車。被告最終通知原告,如果不歸還汽車,它將報告租賃汽車被盜。十二天后,原告的母親歸還了租來的汽車,此時被告不再打電話給他。

原告首先將他在 2016 年申訴中尋求代表的類別定義為:

在2012 年4 月12 日或之後,被告(或代表其的某些供應商)使用預測撥號設備和/或預錄或人工語音撥打行動電話號碼的所有人,而被告並未從被 2024 巴西電報用戶庫 叫方獲得撥打的電話號碼(例如,該號碼是透過跳過追蹤而獲得的,或者是被告的設備從呼入呼叫中捕獲的,或者被告撥打了錯誤的號碼)。

2024 澳洲電報用戶庫

法院在2018 年駁回被告的簡

易判決動議時指出,由於許多重要事實存在爭議,因此擬議的集體訴訟極不可能通過集體訴訟認證。例如,雙方質疑原告的母親是否透過簽署租賃協議明確同意接聽原告的號碼,以及原告是否口頭指示被告停止撥打他的號碼。

在簡易判決裁決之後,原告修改了

其申訴,將推定類別的定義修改為:

所有非客戶的手機Hertz 或代表

其的其他供應商在2012 年4 月12 日或之後使 台灣號碼 用預先錄製的語音和/或用於呼叫原告的類型的撥號設備進行呼叫,並且此類呼叫是在請求停止呼叫原告之後發出的電話號碼。

這項修正案並沒有挽救集體

指控。相反,法院認為原告仍然無法充分 中国号码 代表擬議的集體成員。 相反,原告被視為擬議類別的「非典型」例子,因為 TCPA 下的同意範圍取決於原告母親簽署的合約類型,以及撥打原告號碼的類型決定了該呼叫是否被允許。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雙方繼續

對原告是否撤銷其母親給予的同意這一基本問題存在爭議,法院裁定,任何提議的“撤銷集體”都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對每個集體成員進行小型審判,重點是是否每個原告都要求停止撥打他們的電話號碼。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