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洞里的大象?最高法院和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解雇禁令

在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一项备受期待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性解雇属于《 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范围,因为该法案禁止“因员工的性别”而对其进行歧视(有关初步评论,另请参阅Sperti)。该裁决的效果是将许多州已经规定的对LGBT+人群在工作场所的反歧视保护扩展到联邦层面:在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五年后,在温莎诉美国案七年后,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十七年后,最高法院也将每年的六月定为“骄傲月”,这在承认LGBT+人群完全平等的社会尊严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或许是法院首

次在有关 LGBT+ 人群状况的裁决中——法官们对于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免受工作场所歧视的必要性没有任何分歧:即使在两派不同意见中,事实上,这种必要性也得到了公开承认,而法官们对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方法(特别是通过法律渠道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存在分歧。这一情况并非定局——只要想想奥贝格费尔仍然存在的 黎巴嫩电报数据 更为激烈的不同意见——并且与文化演变相一致,而美国现任总统在这一问题上频繁采取的立场可能加剧了这种演变。

正如关于基本权利的里程碑式裁决以及将新主题纳入法律体系提供的全方位保护中经常发生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该判决 将 JS 组件放置在页面末尾 也与北美辩论中的相关问题相交叉,例如最高法院和国会的作用之间的平衡(因此,权力分立原则的有效性)以及对解释方法的争议。在这两个概况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第三个概况,它从两个不同意见中得出了具体的证 电报号码 据(尤其是卡瓦诺法官签署的意见)并涉及对反歧视条款的解释范围及其未来影响:更具体地说,问题在于为了适用该条款及其影响而涉嫌将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混淆。就第一个概况而言,多数意见和不同意见。

之间的对比再明显不过了。事实上,如果戈萨奇对于大多数

人来说,非常明确地将辩论过程带回到文本解释潜力的限度内——并明确指出“起草者的想象力有限,这并不构成忽视法律要求的理由”(第 2 页)——那么阿利托和托马斯的批评立场也同样明确,他们以坚定地声明“法院今天所做的只有一个词:立法”(第 1 页)来开头他们的异议。同样,卡瓦诺异议的开头也强烈地提出了一个问题:“谁决定?” (第 1 页)。两份异议书都强调国会曾多次试图扩大《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的反歧视保护,但这些尝试从未成功:卡瓦诺表示,国会非常清楚如何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已经这样做了,但尚未打击《民权法案》第七章提供的保护。 有关法院角色的争议又回到了解释的界限问题上,而没有像过去那样回到更广泛的问题上,即确定最合适的场所来回应承认和保护的请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在法院和政治进程之间寻求平衡):换句话说,没有什么类似于五年前的奥贝格费尔案判决中所给出的警告,根据这一警告,“我们宪法制度的动态是,个人在主张基本权利之前不需要等待立法行动”(第24页)。毫无疑问,这种差异是由于所审查案件的不同轮廓造成的——在Obergefell 案中,基本权利的延伸;在博斯托克案中,反歧视条款的范围的定义——但至少在一老鼠洞里的大定程度上,也与说话者的文化背景不同有关。从这个角度来看,该裁决最重要的方面或许是它对文本主义的特殊运用,将其插入到最近变得更加激烈的辩论中(例如,也与Vermeule 的立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