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议,并于2021 年 2 月 24 日发布新闻稿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2021 年第 59 号法案,该法案裁定该公司部分违宪。 1970 年第 300 号法律(所谓的《工人法规》)第 18 条第 7 款,经所谓的Fornero 法(2012 年第 92 号)。 这个问题是偶然解决的,并已通过命令提请宪法法院法官注意。 2020 年 2 月 7 日,拉韦纳普 柬埔寨电报数据 通法院以劳工法官的身份作出裁决,对该条款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当法官确定因正当客观原因解雇的事实明显不存在时,可以(且不必)下令让工人恢复工作岗位。
法官在选择真实保护或补偿性保护时的自由裁
法律诉讼始于雇主反对法官下令恢复雇员原职的命令,因为解雇的客观事实明显不存在。随后工人选择替代补偿,根据提审法官的意见,并被法院接受,这不会影响附带的违宪判决的相关性,因为上述规定的适用似乎表明了所提供保护的性质(根据《劳动法》第 18 条第 3 款,恢复原职,即使被补偿所取代,或者仅仅是补偿性的)。
宪法法院的裁决介入了一个极大涉及理论和法理的问题。量权已由第一批评论者指出存在问题。事实上,虽然第 4 款。第 18 条规定,在因正当的主观原因或正当理由解雇的情况下,在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自动恢复原职(“撤销解雇并命令雇主恢复原职”),而第 7 款仅赋予法官对客观原因明显不存在的事实提供真正保护的可能性(“他也可以适用……”),而没有为他提供任何可供其选择的解释学参考。
多数派理论从一开始就认为,“可以”一词应被解释为“必须”,这是适用法律确定性原则时唯一符合宪法的合 俄罗斯人来了!俄罗斯人来了! 法解释(Maresca、Vallebona、Carinci)。最高法院首次裁定支持的解释是,“法律上不存在(驳回诉讼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同时评估具体案件的情况,排除了由法官自行决定选择权”(2017 年 7 月 14 日,第 17528 号)。然而,随后最高法院本身也改变了方向,根据第 71 条,确定了民法中的过度繁重原则。 2058 cc – 法官作出决定的决定性解释标准,因此排除了复职保护,因为它“在通过 电子邮件列表 司法规定时,与公司同时承担的组织结构实质上不相容”(2018 年 5 月 2 日,第 10435 号),这一倾向后来成为多数,经过一番思考(例如 2019 年 3 月 13 日,第 7167 号;根据 2019 年 1 月 31 日,第 2930 号,2020 年 2 月 3 日,第 2366 号)。
对此,原审法官倾向于后一种取向,认为
与集中式违宪审查相比,宪法导向的解释(将“可以”读作“必须”)最终会沦为“一种明显废除明确规范性原则的解释”。这样,提交该案件的法官就突破了问题的可采性(合规解释的义务)的限制,认为适应性解释的路径在法律上不可行。正如宪法法院所言,这种解释不仅与文本数据相矛盾,而且与从议会程序中推断出的立法理由相矛盾,在立法者看来,相关法律情况之间的“不和谐”非常明显。
就本案而言,原审法官的命令从各个方面对宪法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首先是与艺术相冲突。 3,第一段,因为法官所能享受的保护的差异将“取决于雇主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不容置疑和自由的选择来限定他所采取的、后来被揭示为完全似是而非的爆炸行为”。 提交法院提到的另一个宪法参数是艺术。 41,第一款,因为有关条款将赋予法官准企业家权力,从而侵犯了经济主动性的自由。关于根据艺术平等原则已经注意到什么。 3 这也与工人的诉讼和辩护权利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相冲突(宪法法院纠宪法第 24 条和第 1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