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院适用世贸组织法有助于确保世贸组织协定的有效性

即使在这方面,欧盟法院的结论也限制了创新范围。事实上,欧洲法院在委员会诉德国(IDA)案中已经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该案中,欧盟法院支持针对德国的侵权诉讼,因为德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因此,欧盟法院通过避免逆转而成功使 GATS 的适用性合法化,而且似乎没有为有关 WTO 法的直接影响的辩论增添决定性因素。此外,我们有理由预计,与正在审议的类似侵权诉讼的发生率将很有限。在WTO取代GATT体制之前的时期内,仅发生过一起因违反GATT条款而启动的侵权程序,即前文提到的IDA案。

但这并不排除该裁决可能对欧盟和国际法的现有

平衡产生影响。首先,,尽可能地限制该组织所面临的结构性危机的影响。自2019年12月起,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因美国否决新 伊朗电报数据 成员任命而停止运转:目前,上诉机构应有七名法官,但只有一名。因此,对成员国之间争端的解决具有一审管辖权的专家组的裁决不再受到上诉。尽管此后各成员国纷纷制定出替代解决方案,但曾以有效性和可预见性被称为“皇冠上的明珠”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DSB)如今已失去了往日的光彩。

其次,欧盟法院并不是唯一适用世贸组织法的国际法院。目前,向世贸组织通报的成员国之间共有305个“优惠贸易协定”(PTA),其中包括欧盟。许多此类协议不仅重申或重复了WTO协议的内容,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区域争端解决机构。近期优惠贸易协定的激增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争端解决谅解》(DSU)第 23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将对违反协定的行为的专属管辖权保留给 DSB。艺术。 XXIV GATT承认成员国之间缔结优惠贸易协定的“权利”,其中可合法地纳入争端解决条款。如此设立的机构不能被禁止适用各自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即使这些规定全部或部分引用了世贸组织协定。而世贸组织的判例似乎也支持这一结论:在秘鲁-农产品案(§5.25)中,上诉机构承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结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甚至可以放弃寻求世贸组织解决彼此之间争端的权利。

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承认WTO法的适用性,似乎不仅符合国际背景,更是“正外部性”的先兆。但与 宪法法院“千变万化”的判决中接受判决的时间效果的灵活性 此同时,这一结论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调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向欧盟法院和 DSB 提起的​​两起相同的诉讼,分别针对措施和有争议的侵权行为。总检察长建议暂停侵权诉讼,等待 DSB 作出决定,但欧盟法院不愿对此事表态。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如何解决此类突发事件。

第二个棘手的问题是争端解决机构保留对已制定的WTO协议进行解释的职权。如果有的话,欧洲法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院承诺将来会“予以考虑” 。然而,它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将这一承诺与欧盟法律体系中关于国际法适用范围的判例法(例如Kadi I)相协调,尽管折衷的表述(“考虑”)似乎并没有对后者提出质疑。然而,如果需要从头解释WTO协定的某项规定,那么在缺乏类似于DSB初步审理的机制的情况下,欧盟法院将别无选择,只能遵循“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预测如果欧盟法院的解释被 DSB 相反的解释所推翻,从而导致侵权诉讼的结果与随后的 WTO 判例相矛盾,会发生什么。此前被要求废除有争议的措施的成员国如何才能执行这一解释的改变?

最后,或许该裁决最具破坏性的方面涉及欧洲机构和匈牙

利政府之间未来的关系平衡。在我们等待观察匈牙利将采取何种措施遵守裁决的同时,值得关注欧洲机构在此域法院适用世贸背景下对国际经济法的运用。欧盟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匈牙利政府推出的改革“明显”违反了有关免费提供服务的国际法。然而,考虑到该裁决背后的政治事件,无可否认的是,GATS 也被用作一种撬棍,以破坏一项主要损害非商业利益(如学术自由,并最终损害民主制度的稳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