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的每次确认听证会都以微弱多数和参议院分裂告

改变最高法院成员的数量不需要改革宪法文本,而是属于国会职权范围的权力(参见联邦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人们认为宪法所确立的是联邦法官的终身任职(只要行为良好)。
美国历史上,国会曾七次调整大法官席位数量,从最少五名增加到最多十名。尤其值得记住的是内战期间引入的变化:1863 年,共和党将席位数量增加到 10 个,以平衡民主党(当时是南方党的成员)在首席大法官为罗杰·坦尼的法院中的权力;林肯遇刺后,共和党于 1866 年将法官人数降至 7 人,以防止民主党人约翰逊任命自 贝宁电报数据 己喜欢的法官;最后,格兰特当选后,根据1869年的《司法法案》,法官人数减少到九人,此后一直没有改变。

在多次尝试改变最高法院成员人数但均以失败

告终,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罗斯福政府通过的 1937 年司法程序改革法案,该法案旨在克服洛克纳时代诞生的法院对新政不断提出的宪法谴责;这一尝试后来失败了,原因既在于罗斯福总统政党的内部反对,也在于法官欧文·罗伯茨 (Owen Roberts) 在西海岸酒店公司诉帕里什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 (1937)一案中的著名立场的改变。
自 20 世纪 70 年代初以来,共和党领导的政府已任命了多达 15 名最高法院法官,并产生了最近两任首 先进人工智能安全国际科学报告 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1986-2005 年)和约翰·罗伯茨(自 2005 年起)。在同一时间段内,民主党主导的政府仅获得四项提名(巴德·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

自罗伯茨被提名为首席大法官(参议院以 78 票对 22 票批准)以来,终。

不用托克维尔的打扰,也许这些少数数据足以让我们了解美国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战场,以及也许正是这种宪法文化周期性提出的身份危机的根源所在。
关于这个话题,拜登总统设立的研究委员会成员之一杰克·巴尔金(Jack M. Balkin)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似乎提 瑞典商业名录 出了一种彻底克服虚构的论点,即通过继续宣扬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中立性,就可以使宪法制度的理念(即美国宪法话语中固有的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变得高尚。相反,现在一切都两极分化了:受过高等教育的精英们“对世界的本质、美国政治的事实、腐败的根源以及最重要的,对民主的最严重威胁存在分歧”。司法机构的组成和司法理论也存在两极分化。因此,必须以和平的方式宣布法官独立性的丧失。

对于这一观察,作者巴尔金并没有表示懒惰的顺从

实上,它借此机会通过一系列改革来认可最高法院的高度政治性——定期和可预见地任命法院法官、设定任期限制、减少法院在选案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自动强制两党改革的机制——这些改革实际上不是围绕克服而是围绕澄清和规范该机构运作过程中的党派纠葛。无法预测这些建议将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巴尔金委员的贡献的一部分,但它们肯定与该理论一段时间以来在这一主题上提出的实质性建议一致。正如,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美国宪法思想似乎正随后的每次朝着同一方向发展,继续培育一种对司法宪政的痴迷,而这种痴迷已无法伴随对这种政府形式中制衡命运的全面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