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DDL Zan”:针对跨同性恋恐惧症的刑事斗争的比较概述

这项名为“Zan 法案”的法案是打击性取向歧视的最新法案,目前已进入审批的后期阶段。众所周知,这是一项无论从内容还是起草角度都颇具争议的规定,但从其意图上讲,它响应了公平的基本需求,并试图填补我们法律体系中反歧视立法的真正空白
。 为了获得更深入的了解,查看欧洲主要国家关于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规是如何构建的可能会有所帮助。

 

在英国,在镇压种族和宗教仇恨犯罪的更广泛框架内

恐同现象具有犯罪相关性。特别是,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以及随后的2007 年《平等法案》和2008 年《刑事司法 阿根廷电报数据 和移民法案》(CJIA)均规定全面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包括在提供服务时),同时还规定了类似于宗教仇恨犯罪的具体罪行。 2009年,上述仅用于保护性取向的罪行也扩展至跨性别者(性别认同)。该法案在批准时引发了争议,尤其是因为,与任何仇恨犯罪一样,行为证据在受害者的主观看法上似乎存在危险的不平衡:事实上,根据《加拿大刑事司法法案》,那些可能被接收者合理地视为煽动仇恨的言语或行为是应受惩罚的( 《1986 年公共秩序法》第 3A部分,经《加拿大刑事司法法案》第 74条和附表16修订)。这些罪行除了包括言论或行为之外,还包括出版、分发,甚至仅仅持有“歧视 为您的业务奠定未来增长的正确 性”材料、公开表演和广播。唯一可免责的情况是,在家庭内、受冒犯者独自在场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批评性(但非冒犯性)意见,以及改变某人的行为或性做法的非暴力劝诫。 最后,根据《量刑法典》第 66条
如果犯罪行为是出于对被犯罪人的(真实的或假定的)性取向或跨性别身份的敌意,则可考虑加重情节。

 

最具代表性的反歧视法之一是法国的法律。自 2003 年起,根据法律第 n 条。根据 2003 年 3 月 18 日 瑞典商业名录 第 2003-239 号“为了内部安全”法令,法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一些与直接和间接歧视同性恋者有关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25-1至 225-4 条和第 432-7 条),并承认了基于性取向而实施的罪行或违法行为的一般加重情节(第 132-77 条)。
这是法律编号。 2017 年 1 月 27 日通过的 2017-86 号“关于平等和公民权”法案是打击同性恋恐惧症最重要的立法干预。在引入的基本创新中,我们首先发现对“性别认同”概念的承认,从而区分了对同性恋恐惧症和对跨性别恐惧症的假设,并明确将后者纳入反歧视立法的范围。

其次,法律将与受害者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加

重情节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犯罪,而不仅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并且还为此废除了2004年针对威胁、盗窃和勒索罪增加的一些具体规定。
第三,干预措施加重了对同性恋犯罪的处罚,这些犯罪的处罚是通过“任何形式的言语、文字、图像、物品或行为来支持的,这些言语、文字、图像、物品或行为损害了受害者或某个群体的荣誉或声誉”,这些歧视行为与性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第 132-77 条- 现行措辞)。然而,在这方面,2017 年法律更加明确了 2003 年版本中简单省略的证据条件,并建立了这些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新法律代表了保障意识的变化,使得证明同性恋动机变得更加困难,因此也欧洲的“DDL Zan”:针对跨得加重情节的适用变得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