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认为歧视是基于这些不同的

并对文本主义本身的虚拟性(及其与原旨主义的复杂联系)的不同倾向进行了对比:从古典的、保守的倾向到——由评论句所评价的——进步的倾向(关于这一点,请参阅Cezzi的有趣思考)。即使在这个方面,对该判决的不同“声音”之间的对比也十分激烈。一方面,多数意见力图在忠实于文本的范围内细致地进行解释操作;另一方面,两位反对者则对这种做法提出了激烈的批评。阿利托直截了当地将多数人的行为定义为对文本主义的“盗版”行为(第 3 页),而卡瓦诺则更加深刻地质疑了第七章条款范围的确定是否正确,也质疑了该条款的“通常含义”,最重要的是,质疑了该条款获得批准并多年来适用的背景。

这样的批评 — — 最终落到第三种情况 — — 似乎

太过分了。多数人的观点——与不同意见者的看法相反——并不将性别等同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假设:它并不是想在老鼠洞 立陶宛电报数据 里找大象(见第 19 页)。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以我们传统所熟悉的方式对“性别”一词进行“广泛”的解释,旨在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不同概念纳入其中。该行动更加复杂,沿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方面,法院强调第七章反歧视条款的主观性(该条款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群体),而完全忽略了对歧视性待遇对申请人生活条件的实际影响的分析。另一方面,在维护所涉及的不同生活维度的特定尊严的同时,法院不得不质疑歧视的具体动态,从逻辑的角度对其进行分解,并推理性别在歧视性决策中的相关性(即它是否是一个决定性因素,以及是否可以说,在“但如果”逻辑中,在不同性别的主体面前,雇主的决定也 我们正在阅读的内容 会有所不同)。)。因此,“性别”一词的含义并没有被削弱或扩大到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基于性别的歧视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初步和必要的一步。换句话说,用法院的话来说“我们同意同性 电报号码 恋和变性人身份是与性别不同的概念[…]但[…]基于同性恋或变性人身份的歧视必然导致基于性别的歧视;如果没有第二件事,第一件事就不会发生”(第 19 页)。尽管阿利托和卡瓦诺的观点不同,但他们都没有理解这一区别,仍然固守着完全属于文本主义“阵线”内部的争论准则。

考虑到解释操作的范围,鉴于法院的裁决将对数百

万 LGBT+ 工人的生活产生具体影响,我们不可能忽视一些与缺席的持续存在相关的困惑。换句话说,LGBT+ 人群得到了具体的保护,但法院选择的辩论解决方案有可能忽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为歧视的具体“理由”的相关性。当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并希望提供实质性的保护是很困难的;当然,该结果的优点在于,也将生活和经验的这些维度纳入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但就识别动态而言,该操作仍然有些不完善。矛盾的是,卡瓦诺的异议表明了这一点,尽管他的目的是批评多数人的观点,但他声称,为克服各种形式的歧视而建立的斗争具有历史文化特殊性(我们在第 13 页读到“塞内卡福尔斯不是石墙”),而且,我们还要补充一点,歧视经历也具有存在的特殊性。

因此,从文本来看,人们可以问,是否已经以双重中和(存在主义和历史文化)为也不认为歧视是基代价获得了期待已久的结果,如果不进行适当的监控,这种双重中和可能会导致未来过度的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