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保障虽然在宪法上是强制性的,但“在立法者的自由裁量评估范围内,在选择保护的时间和方法时,也考虑到缺陷的不同严重程度和其他客观可察觉的因素”。法院随后重申,恢复原职并不代表“实施宪法原则的唯一可能范例”,因为保护可以通过多种同样合适的补救措施来表达。尽管如此,宪法法官们重申,在提供保护工人人身所必需的保障时,立法者尽管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尊重从艺术中推断出的平等和合理原则。 3. 正是基于这些参数,法院发现了有争议的立法存在问题:恢复的纯粹可选性质实际上揭示了第 14 号法律概述 喀麦隆电报数据 的特殊制度的内部不和谐。
2012 年第 92 号法律违反了平等原则
事实上,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一旦根据立法者的评估,不存在值得采取恢复补救措施的事实,那么对恢复的强制性或可选性的多样化就没有道理。”,单独对经济性解雇进行现实保护的选择权就更加缺乏“合理的正当理由”。
前述与过度繁重评估相关的法理取向也“缺乏合理基础”:根据法院的说法,经济性解雇“对公司组织的影 里斯本是受住房危机影响最严重的欧洲城市之一 | 知识共享 响与纪律性解雇相同,并且同样涉及工人的人身和尊严”。过度繁重的标准无法避免该规则的“内在不合理性”,因为完全缺乏适合指导法官的适用标准,从而导致“进一步的、不合理的待遇差异”。这一标准被理解为“与公司目前采取的组织结构不相容”,似乎被认为是“不确定和不恰当的”,因为一方面,它与违法行为实施者的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它也“与解雇的贬值毫无关系”并且与法官可评估的其他因 电子邮件列表 素无关,因为它们是由随后的无因果事件造成的。
应当指出的是,法院并没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本身进行负面评价,而只是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从法律体系中推断出的具体和多重标准”脱节,并且不倾向于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调整保护(参见 2018 年第 194 号判决和 2020 年第 150 号判决,其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此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强制赔偿限额内)。
该项裁决的意义尤其重大,因为它指出,经济性解雇“对公司组织的影响与纪律性解雇相同,并且同样涉及工人的人身和尊严”。因此,似乎不再可能维持那些论断,即以只有前者才直接涉及“工人的人身尊严”(皮萨尼)为由,来证明对纪律考虑到对于经性解雇的非法性和经济性解雇的保护有所区别。事实上,类似的结考虑到对于经济性解雇而言“甚至需要最重要的明显不存在的前提论可能会引发对宪法的质疑,从而影响第 199 号立法法令中关于解雇的规则。 23/2015,尤其是在其艺术方面。 3,其中制裁制度的差异更加明显(众所周知,该制度从 2015 年 3 月 7 日起对招聘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