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6 日作出裁决,全盘支持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异议。欧洲法院表示,遵守新法规规定的繁琐条件只能使外国大学机构相对于国内竞争对手而言缺乏竞争力,而国内竞争对手则完全不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同样,这样的要求最终会阻碍匈牙利境内高等教育服务的提供,并危及设立自由和学术自由。从案件事实来看,借用总检察长的术语,有争议的措施“明显”违反了上诉中所援引的立法,其限制性影响已经显现,而匈牙利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事实上,欧洲法院从多个方面抱怨匈牙利辩护方的论据和证据不足。
尽管对实质性问题的裁决很容易,但该裁
决最微妙的方面涉及一个初步问题,用 GATS 的管辖权。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监管框架 印度尼西亚电报数据 的协定之一,主要规范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欧盟凭借其自1995年以来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地位,有义务遵守在世贸组织主持下达成的所有协定,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审查的判决中,欧盟法院重申,欧盟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将其协议纳入欧盟法律秩序。用欧盟法院的明确表述来说,“GATS 是联盟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根据第 31 条在侵权诉讼中援引该条款。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58 条。此外,由于开放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服务业市场的国际义务是共同商业政策的体现,因此欧盟对此事拥有专属管辖权。
欧盟法院作出将 GATS 纳入欧盟法律的强制性结论并不令人意外。相反,它与现已巩固的法理学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路线完全契合。自Haegeman以来,欧盟法院一直裁定,欧盟缔结的国际协议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根据第 31 条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16(2)条。随后,同一原则在《国际水果公司》案中得到特别重申,具体参考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并在《葡萄牙诉 Advise》案中参考了 WTO 协议。
然而,在国际果品公司案以及随后的判例中,欧盟法院也首先明确界定了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然后又明确界定了 即防止出现比被撤销的裁决更严重或同样严重的违宪情况 构成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的适用范围。后者从未被认为具有直接效果,除了在Fediol 案和Nakajima案中通过解释得出的例外情况:因此,不可能以欧盟法案与 WTO 法律不相容为由提起撤销诉讼,私人也不可能向国家法院请求适用该法案。然而,该案件具有特殊性,使得欧洲法院可以采取区分措施,与上述先例保持距离:事实上,这是根据第 74 条提起的首例侵权上诉。自欧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有 258 条有关世贸组织法的条约。因此,现在讨论的不是欧盟法案而是国家措施与 GATS 的兼容性。这使得 GATS 可以作为有争议的措施合法性的参数。
但如何解释这种明显的待遇差异呢?为此,有必
要回顾排除 WTO 协议直接影响的理由:这尤其在即欧盟法院于需要维护欧盟的制度平衡,以及在有争议的措施同时也是该组织内部谈判主题时维护其谈判自由。那么,在侵权上诉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相反,根据欧盟法院的说法,欧盟必须能够采取一切职能行动,确保在其领土上遵守协议,不仅要维护其对第三国的信誉和团结,而且还要避免使自己面临国际制裁的风险。事实上,欧盟要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政府违反协议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