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 Berlin的推理。行政法院的判决可以看作是应

何限制《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个人自由的国家措施——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决定——都必须以严格的标准为依据进行论证。公共当局行为违反这些限制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质疑:上诉可以涉及各级任何类型的国家行为,从治安官的裁决到市政办公室的行为直至联邦法律。最后,可以通过向位于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即宪法法院)提出个人上诉来对国家行为进行宪法审查。历史上,这一赋予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强有力的控制作用的体制,大大加强了战后基本权利的实施,并与司法权的总体工作一样,受到德国公众的高度尊重。

这种限制也可能是间接和非故意的,而且不仅必须通过法律或基于法律而发生;此外,只有比例限制才符合基本法。比例原则 意大利电报数据 的判断基于四个渐进且累积的标准:限制基本公共自由的行为必须

(i) 追求合法目的;

(ii) 适合实现该目的;
(三)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发现其他同样适用、但限制较少的措施;
(iv)最后,在严格意义上要具有比例性:对国家和所涉个人的利益进行全面评估时,不得导致个人所遭受的限制过于严重,以致无法与通过公共行为所追求的目标相平衡。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联邦传染病防治法》的明确授权,柏林参议院有权颁布法令,采取措施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该法令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一项公共行为,对申请人的个人自由产生了严重影响——首先是从事职业的自由,即《基本法》第 12 条。

(i) 这一限制被认为适合于追求合法目标,即减缓病毒的传播并随之缓解医院系统的拥堵。一般而言,判例法赋 因为他们认为雇主会对此持负面看法  予立法和行政机构相当大的自由度,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政治评估来确定什么原因可以构成合法目的。

(ii) 法院继续指出,从晚上 11 点到早上 6 点的关闭也可以被认为是适合实现这一目的:如果一项措施能够以不可忽视的方式至少部分地有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助于实现这一目的,则可以被认为是合适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防止人员聚集的措施都可以被认为是适合实现上述遏制病毒的目的。

(iii) 然而,法院以必要性为由驳回了该

判决。法官们表示,现有的科学观点并未表明饮食是导致病毒传播的驱动原因,但指出私人聚会、医院、养老院、宗教庆典或旅游旅行中的风险最大。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假设措施,例如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可能允许餐馆老板继续营业,从而不太严重地限制他们的职业自由。法院并不认为晚上 11 点后顾客在食品店内的传染性会更强。比之前更加如此,同时考虑到由于夜间禁酒令已经生效,因此没有必要担心酒精脱抑制现象。最后,法官们表示,公共行政部门不能仅仅因为宵禁比卫生法规更容易控制而下令实施;在可能的范围内,国家必须始终在根本限制领域采取侵入性最小的途径。

(iv)由于该法令被发现是不必要的,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比例问题并不存在,因VG Berlin的推理。行政法不必要的措施永远不会被视为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