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旨在探索欧洲法律一体化这一传统的诞生地,即欧洲不同法律传统的内在统一性为其提供支持,试图消除因“在欧洲法律话语中,以简单的方式将共同过去的概念用作未来的论据”而产生的挫败感。在纳粹和法西斯政权投降、极右翼民族主义弱化之时,引导民族国家走向欧洲一体化的集体进程不会开始;它不仅仅是对极权主义恐怖的“死后”反应的结果。那里。他认为,20 世纪 30 年代的德国法学家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他们虽然支持不重叠的理论,但却对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欧洲法律遗产的历史有着共同的看法。
“纳粹革命”猛烈地抛弃了“当时在欧洲被认为是不言
而喻的”“人性、平等、权利和安全”的原则,正如 A. 在引言中报道的康托洛维茨 1933 年 4 月的一封信所证明的那样。很多移居国 希腊电报数据 外的德国法学家成功进入了英国和美国的学术圈,开始了艰苦的科学研究,尽管有时受到一系列历史和方法论上的错误的影响,但他们将大陆的法律传统与大西洋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将法治、自由和平等等理念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欧洲共同传统。另一方面,第二批法学家,包括德国的和意大利的,信奉极权主义原则,他们以各种方式宣扬自己的欧洲统一和罗马主义思想。 在“流亡”的法学家中,A. 强调了 F. Schulz 和 F. Pringsheim 以及 P.
Koschaker 的贡献,尽管他们处于边缘地位,但仍然留在了德国。对于与政权一致的法学家 保护基本权利和对国家行动的司法监督 的工作,A. 集中于 F. Wieacker 和 H. Coing 的理论,这些理论在战后时期被改编以构建“共同过去理论”。这些由不同学者进行的研究成果的相似性,凸显了“遗产问题”的潜在矛盾,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历史学派的法律思考,另一方面却被纳粹理论家用来支持最可恶的论点。一方面,所引用的法学家的研究与其他同时代移民作家的研究相辩证,他们以不同的方式探讨了欧洲法律传统的制定问题;另一方面,这些法学家的研究与其他研究极权主义政权的欧洲学者的研究相辩证。 A.流亡者的工作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如果没有被残忍地驱逐出祖国,随后的科学创新可能就不可能实现”,因为“流亡”法学家的大部分理论努力都集中在权利及其保障的必要性上。战后关于欧洲人权体系构建的辩论实际上强调了“人权语言在制定欧洲一体化议程中的核心地位”。由此形成的以人权、法治和平等为中心的欧洲叙事也成为冷战期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的统一因素。
第二章旨在沿着舒尔茨的科学路径,研究自由理念作
为欧洲传统的基本法律概念的出现。特别是,我们关注自由和权威的概念,以及它们如何定义《罗马法原理》中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罗马法原理》是一部“非典型著作”,是对纳粹主义的最初反应——然而,一些学者并不赞同这一点——它的德文版(1934 年)和两年后出版的英文版是在禁止犹太人出版科学著作的禁令生效前不久出版的。在这里,罗马法被理想化,与纳粹法相反,罗马法所谓的特点受到赞扬,例如不受政治影响,公民身份的概念不是基于种族,而是基于归属感、连续性和人性。舒尔茨的观点与其他移民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比较。例如。关于自由与共和主义之间的联系,莱维和莫米利亚诺提出了与舒尔茨类似的论点,而阿伦特和施特劳斯等政治理论家则会从自由国家危机的角度探讨自由问题。
尤其是在阿伦特的反思发展过程中,与美国现实的接触具有重要意义:1946 年,这位哲学家在一封信中惊讶地写道,美国的自由感如此强烈,以至于很多人认为没有它他们就无法生活。然而,即使在美国,自由也并非没有风险,正如行政 部门的崛起和战争期间行政国家的确立所证明的那样。罗斯福将在20-世纪-30-演讲中重申必须通过一切手段来保护自己,包括限制基本自由,而正是在这个时刻,旅居国外的德国知识分子将在提高公众对行政 特权危险的认识方面发挥根本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