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官只能在定罪是武断和不合逻辑的结

现在来看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推理,它首先讨论了上诉理由,即不可能将被告所质疑的事实纳入《刑法典》第 242 段第一句规定的盗窃类别。事实上,一些学说倾向于在典型性的层面上解决容器现象的可惩罚性问题,他们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所讨论的定罪事实所要求的事物的他性是缺失的。

 

院正确地提醒上诉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是普通法官的专属权限,果,并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在本案中,法院似乎也认同这一评估,即本  加纳电报数据 款的适用不会受到这些特征的任何影响。事实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回忆说,普通法官从一系列具体的证据指标中推断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因此存在盗窃罪:超市私人区域内有食物垃圾容器;它的关闭——尽管有一个允许它相当容易地打开的机制——正是因为先前的同类动作而决定的;与专门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负责收费处理此类废物。
在毫无困难地解决了具体事实可归入抽象事实情况的问题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需要解决本案的真正症结,即将这种现象定为犯罪的宪法合法性。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根据比例原则的指导方针构建的,尽管正如我们在本案中看到的,以及在刑事案件中经常发生的情况一样,对比例原则的应用相当宽松,并且极其尊重立法自由裁量权。

这一判断的第一步是确定一项或多项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基本权利。正如在对《基本法》的两阶 在西班牙,人们承认(有限制的)请求和接受医疗援助以(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段解读中通常所做的那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非常容易地识别出所审查的刑事犯罪所限制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基本权利与受到威胁的刑罚有关,因此是个人自由;另一方面,一般权利是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例如,艺术。 2. GG第二段,因为惩罚的威胁限制了成员从事典型行为的可能性。
因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BVerfG) 着手寻找立法者通过审查刑事犯罪可以合法追求的目的。在本案中,德国法院很容易地将其认定为《德国民法典》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财产基本权的保护。在这方面,法院回顾,根据既定的法理取向,盗窃罪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成员的资产(因此不需要任何可观的物品价值),而是保护财产本身作为正式的法律地位;因此,受保护的是所有者对物的实际处分权和排除第三方任何类似权力的权力。

针对具体案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指出,立法者保护的是所有者以某种方式处置其货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物的权利,以保证这些货物在被送去处置时不会存在被第三方消费的危险。事实上,如果证明这种(不必要的)消费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害,则可能会给所有者带来诉讼风险。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说法,在翻找食物垃

圾容器的人显然要自担风险的情况下,这些风险完全是假设的,或者关闭这些容器或张贴标志表明对在那里回收的产品不承担责任就足够了,这样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无论如何,没有什么可以迫使超市经理放弃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是假设的,通过利用所有者的合法权力,包括以和平的方式,亲自或命令他人销毁该物品。
在确定了受定罪事实保护的合法利益(尽管是薄弱的利益)之后,人们可以期待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继续进行比例判断,评估规范步骤立法干预的严格意义上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然而,正如过去对其他刑事犯罪所做的那样,德国宪法法院很快就从立法干预的抽象合法性的层面转向刑事犯宪法法官只能在定罪是罪具体适用的合理性的层面。因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预见到刑事犯罪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摩擦,但认为最好不是通过将一系列案件从抽象犯罪的边缘移除来解决这些问题,而是通过缺乏具体的惩罚或至少通过非常温和的制裁回应来解决这些问题。在这方面,法院准确地回顾了对于所提出的合宪性问题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两点: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工具,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自由裁量归档假设;另一方面,那些留给普通法官的权力(免除刑罚、缓刑、替代性经济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