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19 日对 C-544/18 号案件( HMRC 诉 Dakneviciute(EU:C:2019:761))的裁决对于保护那些移居到其祖国以外的成员国并因怀孕和随后的生育而被迫中断活动的欧洲自雇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判定,由于怀孕最后阶段和产后时期的身体限制而停止从事自营职业的妇女,在维持其自营职业工人身份和在东道成员国的相关居留权方面,与类似情况下的女性雇员相比,不能受到不平等待遇。唯一的条件是,该欧洲公民必须在孩子出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恢复其活动,找到另一份自雇工作或其他工作。
Dakenviciute 女士是立陶宛裔欧洲公民,2011 年
至 2013 年在英国就业。2013 年 12 月得知自己怀孕后,她决定从事个体经营,直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申请 白俄罗斯电报数据 求职者津贴。在此期间,这位立陶宛裔欧洲公民由于怀孕和分娩最后阶段的相关情况,在 2014 年 7 月底至 10 月底期间有一段时间没有活动。自 2014 年 5 月起,申请人开始领取产妇津贴,同年 8 月孩子出生后,她提交了每周儿童津贴申请。英国当局于 2015 年 2 月 1 日作出决定拒绝该申请,因为根据适用的国家立法,该欧洲公民不具备足够 在复杂性和多样性中找到未来重新发现过去诞生的英国法律叙事的道路 的居留权来满足享受此项社会福利的必要条件。英国初审法院于2015年9月推翻了这一判决,但负责支付儿童福利的税务海关总署不服该判决,向提交该判决的法院——英国高等法院行政上诉部门提出上诉。
2017 年 1 月,提交法院向欧洲法院询问,《欧盟运作条约》第 49 条是否必须解释为,由于怀孕结束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和分娩后时期的困难而停止从事自雇活动的欧洲公民,仍保留自雇工人的身份,例如艺术。 49 TFEU,前提是他或她在孩子出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恢复就业或寻找就业。
法院指出,为了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儿童
福利,间(申请人停止并随后恢复个体经营活动期间),她是否根据欧盟法律在英国享有居留权。根据 2004/38/EC 指令,第 5 条。第七条第三款没有规定因怀孕最后阶段和产后时期暂时停止工作的妇女可以保留自雇工人身份和相关的居留权。然而,在Tarola判决(C-483/17,Neculai Tarola 诉社会保护部长,EU:C:2019:309)中,法院认为,第 2004/38/EC 号指令第 7 条第 3 款并未详尽列举欧洲公民在不再是东道国成员国工人或自雇人士的情况下,为该条第 1(a)款的目的而保留工人身份以及与该身份相关的居留权的情况。此外,欧洲法官强调,如果妇女由于怀孕最后阶段和产后阶段的问题而不得不中断其从属就业,则这并不意味着根据该条丧失工人资格。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45 条。关于将此解释可能扩展到从事自雇活动的人的情况,例如。根据欧洲法院的合并判例法《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49 条,联盟有关人员自由流动的主要法律规则禁止采取任何可能不利于这些欧洲公民在其原籍国以外的成员国领土内开展活动的措施(C-419/16,Sabine Simma Federspiel 诉 Provincia autonoma di Bolzano 和 Equitalia Nord SpA,EU:C:2017:997)。如果一名欧洲公民因怀孕而导致失业,并有可能失去其在东道国成员国的自雇身份,那么她将无法行使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的权利。因此,与申请人处于相同条件的欧洲公民必须能够根据第 14 条保留自须首先确定在2014年7雇工人的身份。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49 条。